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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干部管理条例

浏览:6494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13 分类:学工在线-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社团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干部包括社团理事会常务理事、社长及学生社团主要干部。
    第三条:社团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一定范围内的表决权,召开社团各项会议。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给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合法举办社团各项活动,并在经费许可下,可提出经费申请。
    (五)合理申请校内外资源,办理各项活动。
    (六)代表社团(学校)参加校内(外)之各项活动、研习、会议。
    (七)可在规定之时间、地点吸收新社员。
    (八)享有参加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
    第四条:社团干部的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社团活动相关法规之规范,并配合学校各项政策及活动。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八荣八耻”社会荣辱观教育,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组织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四)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
    (五)申请活动经费补助或课外活动费补助,活动后,按时结报。
    (六)财务运作需接受社员及指导老师的审查与监督并定期公布。
    (七)对社团财务及借用公物,应尽保管人之责任,遗失、毁损依规定赔偿。
    (八)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五条:社团干部办理活动相关注意事项
    (一)社团活动应依据学期特点办理活动。
    (二)社团办理活动前,须先填「活动申请表」逐级呈报核准,活动完毕应立即完成活动成果记录,并将有关资料或照片整理呈阅。
    (三)社团非经许可不得接受校外任何机关或私人的捐款、赠与。
    (四)参与校内外各项竞赛、服务,而与上课时间抵触时应事先自行开据证明文件办理公假事宜。
    (五)非经许可不得擅自参加校际活动或竞赛,如有校际活动于事前应由主办学校或有关单位来函邀请,经学校核准后始可参加。
    (六)办理校外活动,于活动开始前应办妥平安保险事宜,并请指导老师随行方可成行。
    第六条:社团干部应注意事项
    (一)社团活动与课业宜作妥善规划,勿因社团活动而影响各人学业。
    (二)以服务之心担任社团干部之工作。
    (三)熟读学校有关课外活动法规,方能执行社团各项工作及举办各类活动。
    (四)随时注意社员状况,协助解决问题,并不断吸收新创意,以扩展社团影响。
    (五)干部间要协调合作,发挥智慧,提升社团活动品质,创造社团之传统性历史性,以加强社员对社团之归属感。
    (六)加强与其他不同性质社团举办的情感交流活动,以扩大社团之活动层面。
    (七)办理活动时,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凝聚社团的团队精神。
    第七条:学生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任职期内,有二门以上(含二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三)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通报者。
    第八条:学生社团干部辞职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团组织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第九条:学生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四)工作中未能顾全大局,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者。
    (五)个人道德素质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参与与学生社团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七)一学期无故迟到、缺席常规工作会议三次者。
    (八)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条:学生社团干部免职程序:
    (一)学生社团干部所在的学生机构就当事人违反第九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
    (三)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生工作处(团委)提出申诉。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免职,并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社团理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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