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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盈彩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6414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6-05 分类:学工在线-学生资助-资助政策

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系: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政府、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博盈彩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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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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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院(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由院(系、部)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孤儿、父母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 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 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迈,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收入低下。

第八条 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应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3.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需消费品;

4.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5.有无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6.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7.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

8.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且消费较高的;

2.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按学生总数的20%确定,其中,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5%,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人数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10%。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由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认定材料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出具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的核实证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5.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开始到10月份结束,其中,新生的认定工作在10月中旬完成,其他学生的认定工作在9月底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需要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起交班主任。各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班申请名单及材料报辅导员处。新生可以从录取通知书信袋中获得《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可以到班主任处领取。

(二)院(系、部)部属。根据学生申请和日常掌握学生消费情况进行班级名额初分配,并召开班长、班主任会议,对名额分配、班级初评原则、初评标准、完成时间进行说明。

(三)班级初评。班主任召开全体学生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会,学生本人或他人代表学生本人介绍情况,最后由全体学生投票表决确定,对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表现出来或了解到的生活困难学生,班长、班主任应向全体学生进行适当说明。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初评结果由班长、班主任共同签署意见后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较多的班级,辅导员要向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报,以便争取更多的支持。

(四)院(系、部)复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召开评审会议,参照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班级初评意见对申请者逐一进行评审,经学生资助工作组全体成员表决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并注明困难程度等级。

(五)公示及复议。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复评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等级公示5日。如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与相应的院(系、部)沟通做出调整。

(六)上报认定名单。对已公示并复议认定的贫困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工作处。

(七)学校批复与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认定程序的各院(系、部)认定结果予以批复,对不符合认定程序或虽符合认定程序但学生意见较大的院(系、部)责成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民主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用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和院(系、部)资助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院(系、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院(系、部)应加强学生自信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和院(系、部)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高等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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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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