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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规定(暂行)

浏览:6099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24 分类:实训处-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育管理,优化教学过程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质量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院教学质量监控机构由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各分院、系、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组组成。

第三条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教务处负责人,各分院、系、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担任。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日常工作。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方案及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文件;指导、监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工作,将教学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 各分院、系、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组由各分院、系、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学秘书、教师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各分院、系、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围绕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组织教师的课前教案的评估、课堂教学评估、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估等工作。

各分院、系、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组由各分院、系、教学单位自行组建,报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计划监控: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以及各课程教学执行计划安排、落实及管理工作的评估;

2.过程监控:对教师授课过程的评估;

3.终端监控:试卷评估和学生成绩评估。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采取领导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学生评估制、试卷评估及学生成绩评估制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领导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是由院领导、各分院、系、教学单位负责人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听课后填写《听课记录》,于每学期结束时交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听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或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

第八条 各院、系、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组要经常深入教学课堂随机听课,课间和课后听取学生意见,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填写《教学评估表》,及时将意见直接反映至任课教师并予以指导。涉及教学保障体系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协调解决。

听课的重点应放在上一学期各教学质量监控组评估出的评估成绩位于前20%的教师、新调入新上岗教师、青年教师和学生反映问题较多的教师。还应根据需要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执行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各分院、系、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组每学期要对本单位全部任课教师进行一轮教学工作评估,对每位任课教师的讲稿、教案、课堂教学做出综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涉及其它教学单位及学院职能部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条 学生评估制是由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学生评估在每门课程教学结束前两或三周时进行。由各分院、系教学质量监控组指定专人(或班主任)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教师评教信息表》,该表收齐后由各系教学秘书统计并汇总,以此作为《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各系教学秘书将相关材料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完善教学评估及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试卷评估及学生成绩评估制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组织专家和督导组在每学期来我院一次,对上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综合专家、各教学质量监控组及学生填写的教学质量评估材料,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形成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估分(含分项评分和总评分)。

专家评估、各教学质量监控组评估、学生评估材料将汇总、存档,于每学期开学反馈至各分院、系、教学单位,再由他们反馈至每位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教学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学校教学评估成绩位于前10%的教师将授予优秀主讲教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优秀主讲教师可佩证上岗,并为青年教师作示范性观摩教学,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优秀教师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优秀主讲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年学校教学评估成绩位于后5%的教师,除要限定时间提高教学水平、重新试讲上岗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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